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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在深圳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政策

来源:教育联展网 | 发布时间: | 编辑:佚名

来源: 深圳市招生考试办公室


2017年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已经开始,各学校按规定条件和招生计划可录取部分非广东省户籍考生。为符合条件的非广东省户籍考生三年后在广东参加高考的权益,请各有关学校在招生录取期间,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及《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粤教考〔2013〕7号)等文件的规定,户籍宣传栏、网站、班会、家长会、告知书等多种方式,做好有关户籍政策的告知工作。

要特别提醒有意在我市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的非广东省户籍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其家长,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留意持有的《深圳市居住证》的连续有效性问题(《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非广东省户籍随迁子女在深圳市报名
参加普通高考有关户籍政策告知书
按广东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户籍政策规定,随迁子女今后在我市报名参加全国普通高考,须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职业;
(二)父亲或母亲在我省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父亲或母亲持有我省居住证(在深圳报考的提交《深圳市居住证》),有效期截止至当年高考报名规定时间,已连续3年以上(含3年);
(四)父亲或母亲在我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累计3年以上(含3年);
(五)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了中考;
(六)随迁子女在父亲或母亲就业所在地市具有高中阶段学校3年完整学籍。

说明:以上户籍政策来源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137号)、《关于印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广东省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考〔2013〕7号)、《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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