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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

1.关于合同履行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B.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C.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接受履行一方负担
  D.价款不明确的,按照卖方确定的价款履行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合同履行规则。合同履行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还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各项附随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内容不清楚,或者没有约定,该合同如何是解除,还是无效?立法本着维护实现交易目的的原则,出现合同漏洞,既不能解除也不能认定为无效,通过制定履行规则用以补充合同漏洞。除了协议补充和按照交易习惯补充之外,《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法定合同漏洞补充规则。其中涉及到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根据该条第(一)、(四)、(五)、(六)项的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约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据此分析本题,A、B两项符合法律规定,是正确的说法。C项“由接受履行一方负担”与法律规定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相矛盾;D项“按照卖方确定的价款履行”不符合法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规则,故后两项说法是错误的。
  【注意】今年单选题41小题和本题同属于合同履行规则的范畴,直接以法条命题。这是以后考试命题的趋势。
  2.根据法律规定,下列民事主体中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是( )。
  A.抵押权人
  B.合伙人
  C.房屋承租人
  D.按份共有人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优先购买权是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在转让自己的财产时,他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比法律关系外的第三人优先购买该财产的权利。该权利具有准物权性质,当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该权利时,转让财产的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将归于无效。因此,哪些民事主体享有优先购买权,必须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优先购买权不同于优先受偿权,后者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前提下,担保物权人就担保物拍卖的价款比其他普通债权人有优先得到清偿的权利。前者设立的目的在于取得物权,后者在于清偿债务。抵押权人享有的就是优先受偿权,故A项排除。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规定: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优先受让与优先购买属于同义,故合伙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民法通则〉第78条第3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房屋承租人和按份共有人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综上,BCD符合题意。
  【注意】该题选择时容易忽略的是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除了本题所选项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人、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合作方、职务成果的完成人等在相应的股份、技术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时享有优先购买权。典权人对承典房屋,也享有优先购买权。特别注意的是动产承租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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