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网校
当前位置: 网校 > 会计网校 > 中级会计师网校 > 中级会计师培训班

推荐网校

中级会计师精选课程

中级会计师名师

中级会计师培训班

发布时间:2022-01-20 阅读:42788人

考点覆盖范围:

证券法律制度:(证券公开发行;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股票发行;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配股的条件;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条件;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配股与增发色条件’公司债券的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主板、中小板证券发行程序(落实注册制后);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发行程序‘限制性规定’股票的科创板上市条件;禁止的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及实际控制权界定;一致行动人;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要约收购(30%);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时点’投资者保护)

考情分析

知识点:限制性规定

本知识点考频(近3年):1

重要程度:★★★

单选题1

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限制未作特别规定,该公司有关人员的下列股份转让行为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发起人王某于2014年4月转让了其所持本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25%

B.董事郑某于2014年9月将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800股一次性转让

C.董事张某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0 000股,2014年9月通过协议转让了其中的2600股

D.总经理李某于2015年1月离职,2015年3月转让了其所持甲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点击下方空白区域查看答案

【答案】B

【解析】选项A: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选项B:上市公司董、监、高所持股份不超过1 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25%比例的限制。选项C、D: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展开全部

相关更新

您好!我是您的专属顾问,很高兴为您服务!

微信咨询
领优惠券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