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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31日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增值税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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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增值税的法理

  一、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归纳与解释】十项视同销售的规定及运用是税法必考的知识点。考生要理解视同销售行为的几类典型特点:

  第一类特点:所有权转移。或服务已对外实施并被接受。

  第二类特点:脱离增值税链条。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从生产领域转移到增值税范围以外或者转移到消费领域。

  第三类特点:基于堵塞管理漏洞的需要,而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二、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1)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2)国际运输服务(含航天运输服务、取得经营许可的港澳台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4)提供程租、期租、湿租服务,程租、期租、湿租的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出租方可申请零税率。

  【提示】关于零税率的两个特殊规则:

  (1)服务角度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等于境外。

  从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从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场所载运旅客或货物至国内其他地区以及在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载运旅客或货物,不属于国际运输服务。

  向国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单位提供研发服务、设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零税率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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