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会计师培训

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06日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中级会计课程

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时间越来越紧张了,你准备好了吗? 以下为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有可能是不满足行为能力的要求而无效的。

2、有可能是不满足意思的真实性而无效的。

3、有可能是不满足合法的要求而无效的。

不管是不满足什么,情形都可以分单方民事行为和合同两方面,单方民事行为都是无效的,而合同又有几种情况。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1、重大误解:对品质、种类、数量、价格等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对方毫不经验而相应的做出来的事情。

3、特点: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是可以变更、可以撤销、还可以继续的。如果不变更、不撤销法院不能干预。如果撤销,应当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内应有撤销的权利,所以可以有权去申请撤销。撤销后的合同是从开始就无效。但是在没有申请撤销前的合同是已经生效的。



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