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滥用代理权
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会计师培训

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22日

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滥用代理权

中级会计课程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滥用代理权后果和责任承担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

(2)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