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正保会计网校>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
正保会计网校 中级会计师培训

中级会计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18日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表见代理

中级会计课程

以下内容是正保会计网校论坛学员为大家整理的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2016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备考日益紧张,你准备好了吗?

中级会计职称知识点

知识点:表见代理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1】合同的效力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合同;

(2)表见代理:合同有效。

【解释2】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2)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

(3)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4)相对人基于这个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

【解释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无权代理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无权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3)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