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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3月01日

高级会计师考试强化提高讲义:股权激励计划条款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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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计划条款的修改

通常情况下,股份支付协议生效后,不应对其条款和条件随意修改。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

需要修改授予权益工具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

1、会计处理原则:无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如何修改,甚至取消权益工具的授

予或结算该权益工具,企业都应至少确认按照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获取的相应服务,除非因不能满足权益工具的可行权条件(除市场条件外)而无法可行权。

2、会计处理方法

(1)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增加的获取服务的公允价值

条款和条件的有利修改指,提高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或增加了“权益工具的数量”,

从而导致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的增加。

①提高了“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自修改日起,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公允

价值确认服务的金额。

如果修改发生在可行权日之后,企业应当立即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如果股份支付协议要求职工只有先完成更长期间的服务才能取得修改后的权益工具,则企业

应在整个等待期内确认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加。

②增加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

如果修改发生在等待期内,自修改日起,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修改后的权益工具数量

确认服务的金额。

【注意】如果企业采用缩短等待期、变更或取消业绩条件(而非市场条件)的有利修改,企业

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应当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2)条款和条件的不利修改:继续对取得的服务进行会计处理,如同该变更从未发生,除非

企业取消了部分或全部已授予的权益工具。

①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应考虑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减少。

②修改减少了授予的权益工具的数量:将减少部分作为已授予的权益工具的取消来进行处

理。

如果企业在等待期内取消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或结算了所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

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

第一,将取消或结算作为加速可行权处理,立即确认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金额。

第二,在取消或结算时支付给职工的所有款项均应作为权益的回购处理,回购支付的金额高

于该权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第三,如果向职工授予新的权益工具,并认定所授予的新权益工具是用于替代被取消的权益

工具的,企业应以与处理原权益工具条款和条件修改相同的方式,对所授予的替代权益工具

进行处理。

如果企业未将新授予的权益工具认定为替代权益工具,则作为一项新授予的股份支付进行处

理。

企业如果回购其职工已可行权的权益工具,应当借记所有者权益,回购支付的金额高于该权

益工具在回购日公允价值的部分,计入当期费用。

【注意】如果企业以不利于职工的方式修改了可行权条件,如延长等待期、增加或变更业绩

条件(非市场条件),企业在处理可行权条件时,不应考虑修改后的可行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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