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消防工程师知名机构
来源:教育联展网 编辑:通子 发布时间:2018-05-16
考试时间
相关介绍
我国制定了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此制度为我国建筑消防业与国际接轨的重大举措,其执业范围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
技术培训、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消防技术工作。
本校针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知识结构和命题要点,精心设计教学课程,以“知识要点精讲 技巧辅导 网络远程授课 模拟试题讲解相结合”等具有鲜明应试特点的教学,帮助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要点,熟知重点,消化难点,全面提高考试合格率。
部分科目条件
1.一级消防工程师: 符合《暂行规定》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二)**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上述科目考试并合格,可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注 册
1.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部门,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2.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3.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4.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5.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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