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考试网

出口退税抵减应纳税额怎么做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2-09-12| 来源:转载

出口退税抵减应纳税额怎么做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可以通过这个会计科目核算专门反映企业免抵退税额中未参与实际退税的部分.这部分在计算企业税负时可视同企业缴税参与税负计算.

免抵税额指的是出口应退的增值税抵顶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比如出口货物应退税10万,内销应缴纳5万,那么5万就是免抵税额.这部分不退税,也不用缴纳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是3级科目,只有产生免抵税额是体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借方.

初级会计28个会计分录+50个必背法条+高频考点等,免费领取中>>>

出口退税后发生折扣怎么处理

因企业给予外方折扣,少收回外汇,若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规定,办理退税.

若企业不能取得外汇局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问题给予外方的销售折让,就企业所得税而言,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本期(月)发生的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按应冲减的营业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退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

因此,对于本期给予外方的销售折让,会计上应冲减营业收入.

出口发生销售折扣、赠送、以货抵赔如何处理?

问题一、货物出口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客户要求打折,如该货原出口为10000美金(报关单上的金额),打9折后客户少付1000美金,怎么做帐务处理?

根据财税 [2004]116号第四条规定的"国外客户推迟支付货款或不能支付货款的出口货物,及出口企业以差额结汇方式进行结汇的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凡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出口企业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精神.取得相关资料,开具红字出口发票,冲减出口免抵退收入.否则会计上可作折扣折让处理,但不能冲减免抵退收入,如原已收汇,差额挂应收账款-应收出口外汇款贷方.

问题二、原计划出口500箱产品每箱20美金,共计10000美金,出货时应产品质量不合格,由于退货更不合算,只好将将其中的50箱免费送给客户,因商检单已按计划的打了,报关也是按计划报的,而现实际收入为9000美金,如未收汇如何处理?如果已收汇10000美金,对方要求退汇或抵以后货款怎么处理?

分两步处理:一是按一般折扣折让处理.(参解一)二是按无偿赠送处理,由于不能收汇,无法取得外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将会被按单证不全视同内销处理.

问题三、货物出口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或质量等原因客户要求打折,如该货原出口为10000美金(报关单上的金额),打9折后客户应付9000美金,由于已收汇,因此双方协商,补充1000美金的货物,即以货抵赔,该怎么做帐务处理?

分两步处理:一是按一般折扣折让处理.(参解一)二是按一般出口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单证信息齐全,可按出口免抵退处理,否则,将被视同内销处理.

问题四、出口的货物已经取得退税的.但是,客户用了一段时间出现质量问题,要求给予折让的,应该如何处理出口退税?

这里主要涉及到退汇问题.一般而言,只要外管部门给予核销,如果金额不大,会计上作折扣折让处理?不调整出口免抵退.如果金额较大,需冲减免抵退收入,则要按规定取得相关资料,开具红字出口发票.

案例解析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型出口企业,2014年8月15日出口国外一批服装并已申报免抵退税,但10月份客户因质量问题要求赔款3000美元.请问:这笔赔款在会计与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免抵退税是否需要追缴?

答:你公司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需支付对方客户赔偿金时,无论会计还是税务处理皆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此赔偿金是针对货物本身的质量问题,对于销货方而言,所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相当于对购货方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企业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但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其会计处理与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相同.

对于已办理的免抵退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出口货物符合该公告附件3所列原因(本案例适用第2项: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同时冲减当期免抵退税的数据,并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并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即按坏账进行处理;未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申请《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的,按免税处理.

(2)如果此赔偿金是针对货物质量带给国外客户的损失,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不用开具红字出口发票冲减外销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这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已办理免抵退税的,如果出口货物不能收汇,可按上述要求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按坏账处理,同时免抵退税款在当期进行冲减;否则按免税处理.

最新资讯

免费领资料慢慢看

选择您参加的考试

点击下载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