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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留底退税怎么操作?

分类:会计实操 | 更新时间:2022-12-03| 来源:转载

增量留底退税怎么操作?

2019年4月1日,我国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纳税人只要符合退税条件,可以进行增量留抵退税,向税务局提交退税申请.

留抵退税是个时间数,会随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一期的申报情况发生变化,因而提交留抵退税申请必须在申报期内完成,以免对退税数额计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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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操作流程如下:

(1)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电子税务局路径: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一般退(抵)税管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2019年)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3)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4)纳税人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办理免抵退税后,纳税人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再办理留抵退税.

符合什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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