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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法律硕士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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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
  法条分析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试运用民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包括该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和制度价值)。
  【答案】
  (1)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2)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必须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第二,必须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事务是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是合法行为。是否为他人利益,可以从管理行为的动机和效果判断。第三,必须为他人管理事务。他人事务必须是特定人的事务,而不是公益事业。
  (3)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是:管理人和本人之间成立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支付管理中的必要费用,本人有偿还费用的义务。管理人应当把所受利益返还给本人。必要费用包括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直接受到的损失。依照通说,本人所应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以不超过其所受利益范围为限。
  (4)制度价值: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权益,避免并减少损害发生,发扬助人为乐的道德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等。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本人的利益。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无因管理制度。法条分析的内容包含一项制度的所有理论。无因管理中的“因”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或者法律义务包括约定义务,管理人如果有义务管理,是履行义务。管理人有义务管理而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的,不构成无因管理;而本无义务误认为自己有义务而进行管理的,成立无因管理。如果他人委托,即便是口头委托也有义务存在,警察抓小偷是其职责所在也不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中的“管理”是指对他人的事务进行处理的事实,包括对他人财物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和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或劳务帮助。管理的事务既可以是事实行为,如抢救他人失火财物、将危急病人送往医院;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如出卖他人物品、雇人修缮他人房屋。无因管理所为的行为一定是合法行为,为特定主体利益而为的行为。为了公共利益、看管赃物、符合道义的行为等不构成无因管理。
  【注意】无因管理与无权代理不同,前者是事实行为,后者是民事行为;前者不要求当事人有行为能力,后者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前者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维护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害;后者的目的可能有益于本人也可能有害于本人;前者发生的法律后果成立无因管理之债,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后者属于效力待定行为,其行为效力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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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集团十大演讲师冠军,新东方20周年功勋教师,"梦想之旅"讲师团成员,多次与俞敏洪老师同台演讲,人民网教育频道、腾讯网教育频道特邀专家。现任新东方教学培训师以及新东方在线考研阅读、大学英语四六级听力、考研复试口语听力等主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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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东方在线日语主讲老师。新东方集团第一个日语教学项目"集团培训师"资格获得者。新东方集团杰出教师。南开大学日语系毕业,曾代表南开大学公派日本留学。多年致力于日语初中高级以及各类日语考试的教学研究,在考研日语研究上也经验颇丰。主编、参编著作如下:《日语能力考试1级文字词汇详解》;《大家说日语》1-6册系列教材;《新日语能力测试N1语法》等。

    授课内容公共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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