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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预热辅导

  继承是指将自然人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特征:(1)继承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2)继承的客体限于财产,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及债权。(3)继承是在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整体的(总括的)移转。
  继承依不同的标准有如下几种分类:1.根据继承的客体,继承分为财产继承、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现代意义上的继承指的是财产继承,不包括祭祀继承,身份继承也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废除。2.根据继承的方式,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3.根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承担债务的范围,继承分为有限继承(限定继承)和无限继承。4.根据参与继承的人数,继承分为共同继承和单一继承。5.根据继承人参与继承时的地位,继承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权平等原则表现在:1.继承权男女平等。其含义是:(1)公民的继承权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2)同一继承的范围和顺序不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3)在代位继承上男女也是平等的。(4)在遗嘱继承中,不论立遗嘱人是男是女,都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任何人无权干涉。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亲生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承权平等。3.儿媳与女婿继承权利平等。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不分尊卑、男女、长幼,职业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一律平等。
  养老育幼原则体现为:1.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2.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3.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4.遗嘱应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5.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发生根据两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
  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绝对权、对世权。(2)继承权与一定身份相联系,其主体限于与死者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在法定继承中,继承权的发生仅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即被继承人死亡。在遗嘱继承中,继承权的取得则需要两个法律事实:一是被继承人立有有效的遗嘱,二是立遗嘱人死亡。
  继承权可以由他人代理行使。继承人如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继承权必须由本人行使;继承人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继承人如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权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行使;胎儿以其母为代理人对其利益加以保护。法定代理人一般不能代理被代理人放弃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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