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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法律特征(口决:丹药毒死):(1)遗嘱是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依遗嘱人单独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2)遗嘱是死因法律行为,在遗嘱人死后生效。(3)遗嘱行为必须由遗嘱人亲自独立进行,不得由他人代理。(4)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我国继承法对遗嘱形式的规定。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2.遗嘱合法有效。3.指定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
  我国的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但不一定要按顺序)。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1.发生根据不同。遗嘱继承的发生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遗嘱合法有效为依据;法定继承以被继承人死亡这一单一的事实为依据。2.适用顺序不同。遗嘱直接表示了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所以遗嘱继承在适肝上优先于法定继承。3.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继承的遗产份额等都是由遗嘱人在遗嘱中指定。遗嘱继承的继承人虽然与法定继承的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遗嘱的形式要件(△重要。口决:带子录口供):1.公证遗嘱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须采用书面形式。2.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全部内容,由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3.代书遗嘱须由本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他人代书,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可以同时是见证人。4.录音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5.口头遗嘱的设立条件是:(1)须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 (2)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先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失效。上述五种遗嘱中后三种均需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的实质要件(△重要):1.立遗嘱人必须有遗嘱能力,即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如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遗嘱不得处分他人的财产。下列情况下的遗嘱无效: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5.遗嘱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此种遗嘱须在扣除应当保留的份额后按照遗嘱分配遗产。
  遗嘱既可用声明原遗嘱无效的方式撤销,也可用立新遗嘱的形式撤销原遗嘱,还可以通过行为的方式撤销原遗嘱。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变更公正遗嘱要用公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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