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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刑法考点:贪污贿赂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 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91条、第93条、第19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 383条、第394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27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 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6月18日《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是贪污罪。认定本罪的关键有三点:一是主体性质,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客观方面同时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三是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暂时地使用。

2.关于贪污罪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贪污罪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 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应依照《刑法》第93条确定。其中“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 人员”是否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当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 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详细内容请见第93条的意思分解) ,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但是,关于村民 小组组长可否成为贪污罪主体,《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有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作了否定性的规定,即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 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以《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而不构成贪污罪。

3.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为公共财产。关于公共财产的范围,应 参《刑法》第91条的规定。同时,还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是当行为人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 司等国有单位的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时,其贪污罪的对象仅为国有财产而非其 他公共财产;

二是并非所有的贪污罪的犯罪对象都为公共财产,非公共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也有可能成为贪 污罪的犯罪对象,即当行为人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时,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所在的非国有性质 单位的财产而构成贪污的,犯罪对象可能不属于公共财产。

4.关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关健在于主体方面,对此《刑法》第271条第1款与第 2款、第272条第1款与第2款作了明确的区别。

5.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 公,数额较大的,根据《刑法》第394条的规定,也应以本条的贪污罪定罪处罚,可见,应当交公的礼物也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6.本条第3款规定,行为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即非国 家工作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共犯,但成立贪污罪共犯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必须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这是《关 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内容),否则不构成贪污共犯(但可能成立盗窃、诈骗等罪共犯)。同时,《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 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款明确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 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7.贪污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383条,原 则上以个人贪污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不满5000元的,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贪污罪。对于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8.注意贪污罪处罚中两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根据383条第1款第(一) 项的规定,应为个人贪污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形:根据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 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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