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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考研刑法考点:贪污贿赂罪

【重点法条】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 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以受贿论处。

【相关法条】 《刑法》第93条、第184条第2款、第163条第3款、第383条、 第386条、第388条、第399条第3款;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4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的是受贿罪。认定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二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点不同于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中的索贿) ,而收受贿赂构成犯罪必须同时具备收受他人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两方面的内容。当然, 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正当利益,也包括不正当的、非法的利益,至于是否实际上已经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在所不问。原则上行为人收受贿赂之际,只要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意思表示 ,就可构成受贿罪。

2.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受贿的典型行为大致有五种情形:一是索贿,即所谓主 动受贿;二是收受贿赂,即所谓被动受贿;三是商业受贿,即本条第2款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而归个人的;四是斡旋受贿, 或称居间受贿、间接受贿,即《刑法》第388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索 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五是所谓的事后受贿,即在职为他人谋利而离退休后收受财物的,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离退休后收 受财物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3.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其范围界定应根据《刑法》第93条之规定。 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的立法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93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本条受贿罪的规定定罪量刑。主体方面的区别,是受贿罪与《刑法》第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区别的关键。这一点,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规定得很清楚。

4.注意《刑法》第388条规定的斡旋受贿行为与其他四种受贿行为的要件有所不同。首先,行为人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而非一切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次,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实现的,而非行为人自己职务上的直接行为;第三,其他直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行为人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所使然的,他们之间实为一种制约、影响与被制约、被影响的关系。

5.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而谋取该不正当的行为本身又触犯其 他犯罪时,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但还是有两点具体的要求:

一是《刑法 》第399条第3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既具有第385条的受贿行为,又有为他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行为,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这里遵循的是牵连犯原则。受贿可谓原因行为,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判可谓结果行为,二者存在牵连关系;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7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可见,行为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即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的,本质上看二者 也存在着牵连关系,构成牵连犯,但这里要求实行数罪并罚。

6.受贿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第386条的要求 ,应当适用383条的规定,即与贪污罪的要求基本一致,原则上以“个人受贿”数额5000元为起点,但同时规定,虽然受贿不满5000元,如果情节较重的,也应认定为受贿罪。对于多 次受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7.注意受贿罪处罚方面的三个知识点:一是可能适用死刑的法定情形,应为个人受贿数额10万元以上且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二是一个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个人受贿数额在50 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时,如果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于刑 事处罚;三是对于索贿行为(主动受贿),根据386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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