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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购买债权后如何作账务处理?

来源:会计实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8-02

问:我公司用100万元购买了一笔150万元的债权,相关债权文件齐全,债权确定,债务人经营正常,也同意该债权转让事宜,无坏账迹象。我公司应如何入账?

答: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

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贵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暂时的资金困难,可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原收款日期不变。可以所支付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将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视为贴现利息,分期确认利息收入。

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贵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借出款项赚取利息。可视修改后的收款期限长短,用名义利率法或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考虑谨慎性原则,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处理方法,即按所支付100万元确认应收债权,并作备查记录,实际收到金额大于100万元与所发生收款费用合计数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者,按150万元登记应收账款,同时将50万元差额记为资产减值准备,后续处理同前。

如果预计该业务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不能按150万元全额收回,则可以考虑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入账,将其公允价值与所支付对价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应收债权的公允价值是应收债权的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比如130万元)。

将该项业务视为一项融资业务,以最佳估计收款额的现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应收债权,将其公允价值与实际付款额(100万元)之间的差额记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分期确认为利息收入。实际收款额超过最佳估计收款额的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我们倾向于按最后一种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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