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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企业职工薪酬中职工的范围是什么?

来源:会计实务网校 发布时间:2017-08-14

问:企业职工薪酬中职工的范围是什么?

答:《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职工,是指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服务的人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十章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与《劳动法》中的“劳动者”相比,既有重合,又有拓展,包括以下三类人员:

(一)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职工薪酬准则中的职工首先包括这部分人员,即与企业订立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因而,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也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比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虽然企业并不直接与合同下雇佣的人员订立单项劳动合同,也不任命这些人员,但通过劳务用工合同,这些人员在企业相关人员的领导下,按照企业的工作计划和安排,为企业提供与本企业职工类似的服务;换句话,如果企业不使用这些劳务用工人员,也需要雇佣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类似服务,因而,这些劳务用工人员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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