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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阅读:24943人

知识点:保证责任

【1-多选】

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200万元,丙以自己的房产向A银行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丁、戊与A银行约定,若甲不偿还到期借款,二人各承担50%的保证责任,并出担保函。甲到期无力偿还借款本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A银行可以就丙的房产行使抵押权

B.丙承担担保责任后,可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丁、戊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C.A银行可以要求丁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D.A银行可以要求丁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答案】AD

【解析】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物保是第三人提供的,可物可人】

【提示】物保是主债务人提供的,先物后人。

【2-单选】

甲向乙借款200万元,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丙为保证人。2019年6月5日,甲向乙追加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丙对甲向乙追加借款与首期借款期限延长之事不知情。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关于丙的保证责任表述正确的是( )。

A.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B.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C.保证责任范围是300万元,期限至2020年6月30日

D.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

【答案】A

【解析】追加借款100万元属于加重债务人债务,未经丙同意,丙对增加的100万元债务不承担责任,保证责任范围是200万元,选项BC错误;全部借款于2020年12月31日清偿,属于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丙同意,保证期间不变。甲乙原来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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