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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经济法谁讲的比较好

发布时间:2019-05-17 阅读:11059人

注会经济法谁讲的比较好,中华会计网校的苏苏老师讲的注会经济法不错,苏苏老师是经济法萌主、归纳总结达人,并且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梦想成真”系列丛书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应试指南》、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全真模拟试卷》主编。   拥有多年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等考试辅导经验,其课程口碑极佳,考生多是慕名而来。苏苏老师最擅长将繁杂的知识进行归纳总结,让学员所听、所学均是重点;同时用工作生活中的实例来解读生涩的法律条文,记忆效果翻倍、考试成功率自然更高。你可以选择报他们的cpa培训课程,建议你去试听下他们的课程吧,而且他们老师都是非常牛逼的,几乎汇聚了全国顶尖名师,注会课程讲的清晰透彻,24小时在线学习,可以无限次数听课哦,就算当时没听懂也没关系,可以看回播,熟能生巧,跟着老师的步骤学习,一定会让你收获很多的!身边很多亲戚朋友同事有考会计类的考试,他们一定都知道中华会计网校的,老品牌了,口碑杠杠的!

出卖人取回权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

2.出卖人的特别取回权

(1)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2)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

1.所有权保留按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处理

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据规定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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