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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5日

一级建造师:劳动争议的处理方法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 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一般可以分为个人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和集体合同争议。个人劳 动争议是指单个劳动者与本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是指多个劳动者与本 单位发生的相同的劳动争议;团体劳动争议是指多个劳动者与本单位发生的相同的劳动争议 ;集体合同争议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本单位签订集体合同或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和专门机构对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依法进行调解、仲裁和审判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 式有以下四种: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
一、 劳动争议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是专指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对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通过 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建立的单位内部专门处理劳动争 议的机构,它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用人单位生活中有着相对独立的地位,在 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时,不受单位行政和任何人的干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由职 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1 调解委员会的职责和调解受案范围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 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 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 议。
2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
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要经过申请、受理、调解三个步骤:
(1) 当事人申请。所谓申请,是指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当事人向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 会主动提出调解劳动争议的请求,其形式可以是口头申请,也可以是书面申请。
(2) 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调解委员会 接到一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要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弄清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 如果对方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当作好记录,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种情况,对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的争议案件,要认真审查所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并 在4日内作出受理与不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事由是不属于劳 动争议,是否属于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调解申请有无明确的被诉方,申请 调解是否合理合法,申请的事项在本单位是否有共同申请人等。经过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 作出受理决定,填写立案审批表和受理通知书,通知双方当事人。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向当 事人说明理由。
(3) 调解委员会调解。用人单位对于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一般按照以下规定和程序进 行调解:①及时指派调解委员对争议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调查时要作好笔录,并由被调 查人签名或盖章;②由调解委员会主任召开调解会议。调解会议除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外, 有关单位和个人也可以参加协助调解;③调解会议上,调解委员会成员首先要听取当事人对 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然后进行调解;④经调解达成的,制作调解书,书一 般要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单位、法定代表人职务、争议事项、调解结果及其他应说 明的事项,由调解委员会主任或调解委员以及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加盖调解委员会印章, 然后半调解书一式三份送双方当事人和留调解委员会各一份;⑤调解不成的,应当作好 记录,并制作调解意见书,说明情况。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为30天,30日内 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二、 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进行裁决活动。仲裁 是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一种基本形式,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具有重要作用。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包括: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 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 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3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仲裁程序一般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申请是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先决条件,也是必经程序, 按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 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 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诉书要写明的事项是:①职工当事人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 ;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当事人如果由委托代理人申诉,申请时要同时提交有委托人签名 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2) 仲裁案件受理。仲裁案件由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受理。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 人员接到仲裁申诉书后,就要对申诉书进行认真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a)申诉人是否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b)申请仲裁的争议是不是属于劳动争议;(c)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 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d)该劳动争议是否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e)申诉书 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f)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经过审查, 申诉书或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有关材料不明确的,办案人员应当指导申诉人予以补充。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过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要填写《立案 审批表》,然后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 责人对工作人员报送的《立案审批表》要及时进行审查,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决 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通知书,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被诉人在 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按时或不提交答辩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3) 仲裁审理。仲裁审理的程序可以分为三步进行:
(1) 组成仲裁庭
(2) 进行审理准备。
(3) 开庭审理。
4 劳动争议的起诉
劳动争议的起诉,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经过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的请求,由人民法院按照司法审判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 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www.examda.com
三、 人事争议仲裁
人事争议仲裁是对人事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人事争 议仲裁是由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发展而来的。人才流动极大地调动了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了社 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争议。随着人事制度改 革的不断深入,人才流动争议仲裁发展而来的。人才 流动极大地调动了人才的积极性,促 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同时,在人才流动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争议。随着人事 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流动争议逐步扩大范围,成为亟需解决的人事争议。人事争议仲 裁是处理包括人才流动争议在内的人事争议的有效途径和必要手段。它作为一个监督纠错环 节,是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1997年8月,人事部颁发了《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对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组织 机构、管辖以及处理程序等问题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人事争议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 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 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 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 和其它人事争议。人事部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公正厅,处理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 位和各部委直属在京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以及跨省际的人事争议。省(自治区、直辖市)、 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建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各自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目前,许多省市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解决了大量个人与单位之间的纠纷 ,及时化解矛盾,保障了个人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人才流动和人才市场工作的健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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