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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6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维修、返工或更换,由责任负责单位赔偿损失。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是落实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重要措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号建设部令第80号发布)对该项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责任等。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保修范围。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一般应先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但当问题较严重复杂时,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只要早保修范围内,均先由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不得推委扯皮。对于保修费用,则由质量缺陷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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