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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9日

监理工程师:订立设计合同时,应约定哪些方面的条款 -监理工程师

问题:订立设计合同时,应约定哪些方面的条款?

答:设计合同条款的约定是设计合同履行的依据,应明确委托任务的范围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用设计合同范本订立合同时,在相关条款内应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细化明确以下方面的内容:

(1)发包人应提供文件、资料的名称和时间,作为设计人完成设计任务的基础,通常包括本项目的设计依据文件和设计要求文件两部分。设计依据文件是发包人订立设计合同前已完成工作所获得的批准文件和数据资料;设计要求文件则是设计人完成委托任务的应满足的具体要求。

(2)委托任务的工作范围。由于具体工程项目的条件和特点各异,应针对委托设计的项目明确说明。通常涉及:设计范围、建筑物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要求、委托的设计阶段和内容、设计深度要求、设计人配合施工工作的要求等方面的约定。

(3)合同约定的勘察工作开始和终止时间。

(4)设计费用。合同内除了写明双方约定的总设计费外,还需列明分阶段支付进度款的条件、占总设计费的百分比及金额。

(5)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提供现场服务。包括施工现场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及交通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6)违约责任。需要约定的内容包括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等。

(7)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明确约定解决合同争议的最终方式是采用仲裁或诉讼。采用仲裁时,需注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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