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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0日

联合体共同投标及其连带责任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l条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2)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
(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重点解析]
上面这些规定需要掌握。
1.对于第1条而言,如果没有共同投标,其所投的标书将被作为废标。
2.对于第2条,是为了防止一个投标人同时投出几个标书,即所谓的“撒大网捕小鱼”。
3.对于第3条,是为了防止新加入的成员资质较低,导致联合体资质不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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