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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13日

公司设立条件的主要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由全体股东共同制订公司章程,并在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名称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必须建立与法律规定相一致的组织机构。
公司要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进行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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