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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30日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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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房地产估价师《制度与政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考点,现整理如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1、申请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部门证明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的证明文件包括:(1)书面租赁合同,(2)《房屋所有权证书》(3)当事人的合法身份证件;(4)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2、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包括着审查的含义。房屋租赁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2)审查租赁的客体是否允许出租,即出租的房屋是否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3)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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