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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9日

二级建造师法规2Z201042 物权变动和保护知识要点

2Z201042 物权变动和保护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登记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有例外:如地役权变动、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

交付主义: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对抗主义:运输工具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物权保护

1、途径: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2、常见保护方式:权利人请求确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修理、更换、重做或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致害人要根据情况承担民事、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真题】

1、当事人之间订立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 )。【2013年】

A.合同不生效

B.合同无效

C.合同终止

D.不影响合同效力

【答案】D

【解析】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关于不动产物权设立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4】

A.经依法登记,发生设立效力

B.合同签字盖章,发生设立效力

C.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必须登记

D.未经登记,不动产交易合同无效

【答案】A

【解析】P18。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不动产物权变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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