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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0日

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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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

(1)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是,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4)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糖的,监通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做或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做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合同竣工验收(验收)的约定进行。

(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

(6)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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