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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9月23日

一建《工程法规》高频考点:1Z3070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按照1988年12月颁布的《标准化法》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颁布,必须贯彻执行,否则对造成恶劣后果和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受到经济制裁或承担法律责任。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标准化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l(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3)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I(6)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 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国家需 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原则和程序

制订国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2)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3)纳入国家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4)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符合我国国情;(5)国家标准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6)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制订程序分为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

(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 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发布。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 成。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例如:《建筑 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其中GB表示为强制性国家标准,50300 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2013表示是2013年批准发布;《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 50430--2007,其中GB/T表示为推荐性国家标准,50430表示标准发布顺序号, 2007表示是2007年批准发布。

(四)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 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5年进行1次。复审可以采 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 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 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1)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2)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3)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4)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范围和类型

1992年1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1)工程建设勘 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2)工程建设行业专 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3)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 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4)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5)工程 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6)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1)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2)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3)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4)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5)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6)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的某些规定与国家标准不一致时,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和理由,并经国家标准的审批部门批准。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及时修订或废止。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与复审(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整理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程序,也可以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该标准的批准部门应当适时进行复审,确认其继续有效或予以修订、废止。一般也是5年复审1次。

三、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标准化法》规定,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一)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制定的范围和权限

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自然环境差异较大,而工程建设在许多方面要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例如,我国的黄土地区、冻土地区以及膨胀土地区,对建筑技术的要求有很大区别。因此,工程建设标准除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外,还需要有相应的地方标准。

2004年2月建设部发布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工程建设地方标准项目的确定,应当从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出发,并应体现本行政区域的气候、地理、技术等特点。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管理。

(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实施和复审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相抵触。对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抵触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规定,应当自行废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中,对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可作为强制性条文。在不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前提下,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可以独立实施。

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的需要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复审后需要修订或局部修订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应当及时进行修订或局部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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