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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09日

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委托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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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委托合同的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委托他人处理事务,他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的人称委托人,接受委托的人称受托人。

(1)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委托人和受托人订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来实现委托人追求的结果,因此该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

(2)委托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委托人与受托人在订立委托合同时不仅要有委托人的委托意思的表示,而且要有受托人接受委托的承诺。也就是说,委托合同的成立必须以受托人的承诺为条件,其承诺写否决定着委托合同是否成立。委托合同自承诺之时起生效,无须以履行合同的行为或者物的交换作为委托合同的成立的条件。

(3)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委托合同经要约承诺后成立,无论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与受托人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委托人有向受托人预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当委托合同为有偿合同时还要支付委托人报酬的义务。对委托人来说,受托人有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转交委托事务所得财产等义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一般来说,委托他人办理营利性事务,以有偿为宜;而委托他人办理非营利性事务,以无偿为宜。商务委托应为有偿,普通民事委托则可无偿。合同是否有偿,依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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