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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02日

一级建造师《机电工程》考点:1H420153竣工验收的内容

鉴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全面性、综合性和系统性要求,机电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内容涉及面宽且丰富。本条主要知识点是:竣工验收的条件;竣工验收前须完成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竣工验收的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备案管理等内容。

一、竣工验收的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

二、竣工验收前须完成的验收项目

(一)交工验收

1.建设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已按工程合同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并签署结算文件。

(2)设计单位已完成竣工图。

(3)施工单位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向建设单位移交工程建设交工技术文件。

(4)施工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

(5)丁程监理单位按要求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文件。

2.建设工程项目投料试运行并生产出合格产品或机组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应进行各项试运行指标的统计汇总和填表,办理投料试运行阶段或机组整套启动试运行阶段的调试质量验收签证。

3.装置生产出合格产品或机组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应召开启动试运委会会议,听取并审议整套启动试运行和交接验收工作情况的汇报,以及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和遗留缺陷的工作安排,做出启动试运委会决议,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相关单位办理丁程移交生产的签字手续,签署“工程交工证书”或“机组移交生产交接书”。

4.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或实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和上述相关要求向建设单位交工。

(二)专项验收

1.一般规定

(1)建设.工程项目的消防、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2)建设工程项目投入运行前,应完成消防设施技术测试。

(3)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阶段,应对职业卫生、劳动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实施监测与评价。

2.消防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消防验收。

(2)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资格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单位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取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3)消防设施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并组织消防验收,取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签发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3.职业卫生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验收。

(2)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及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取得评价报告。

(3)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合格后,建设单位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提出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验收合格后,取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验收意见书。

4.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要求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2)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取得检测检验数据。

(3)建设单位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劳动安全卫生验收申请。

(4)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验收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手续。

5.环境保护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2)建设工程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试生产。

(3)试生产阶段,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取得“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4)环境保护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5)建设工程项目对环境影响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报请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批准手续。

(三)生产考核

1.考核期的主要任务:进一步考验设备、消除缺陷,完成施工未完项目,完成调试未完成的项目,完成质量监督部门检查提出的整改项目,提交报告、组织验收、办理相关手续。

2.在考核期内,机组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维修管理由生产单位全面负责,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在生产单位的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下,继续全面完成机组施工尾工、调试未完成项目和消缺、完善工作。调试单位应在考核期初期全面完成各项试验工作。

3.建设工程项目除按要求进行生产考核外,应进行试运行生产标定,未经生产标定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4.建设单位应将生产考核或生产标定的结果编人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四)竣工决算与项目审计

1.建设单位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结算后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2.国家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应执行《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的规定。

3.建设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

4.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后,审计机关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五)档案验收

1.建设单位应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的规定完成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收集、分类、组卷,编制档案移交清册。

2.建设单位按《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档案自检并做出档案自检报告,向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提出档案预验收申请。预验收后,建设单位编制档案情况的专题验收报告或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档案的情况。

3.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尚应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要求办理档案管理登记事宜。

4.档案验收后,应取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建设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档案验收的评审意见。

三、竣工验收的管理

1.策划验收活动

由投资方(业主)或委托代理人主持,邀请有关单位参加,对竣工验收活动作全过程的策划,并做出具体时间安排,分工做好各自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以确保竣工验收活动顺利进行,策划就是要编制机电工程竣工验收方案。

2.建立竣工验收组织机构

由投资方(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机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验收机构的组成单位及成员的建议,经同意后实施。

3.收集整理竣工验收资料

按验收方案分工,各相关单位要检查遗缺、整理已有的工程建设或试生产、试运行资料并编制清单,交建设单位资料室保管,以供查阅。资料收集整理的重点是:工程施工扫尾的资料、试生产试运行后工程“消缺”即整改消除工程缺陷的资料、尚未完成的工程竣工图和竣工结算的待审稿,以及试生产试运行情况的资料。

4.清扫整治工程现场

拆除不再使用的施工临时用电、用水、用气设施,清除施工安装余料和垃圾杂物;做好运输工具行走线路指示、行人禁行标志、道路桥涵通过能力标牌;零部件堆放场所符号、有毒有电防火防爆标识等各类生产用标识等。使现场有一个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风貌。

5.组织自检自查工作

在验收准备的末期,由竣工验收方案制定者组织各有关单位参加对准备工作的自查自检,采用集中与分散、各单位自查与单位间互查、模拟验收等方法,对尚不符合要求的部分责成整改,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并定时间进行复查。

四、竣工验收的实施

(一)评议建设概况报告

1.建设概况报告由机电工程建设方负责撰写。

简述建设过程,重点总结合理安排年度计划投资和组织施-工,加强工程管理,严格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认真审查预决算,精打细算,节约投资及做好生产准备等工作中的经验总结。有进口设备和引进技术的建设项目,应总结外事工作与国内各项建设工作相配合的经验教训。

2.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评议的重点,是建设行为的合法性、工程设计的合理性、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施工管理的科学性、工程质量的符合性、试生产试运行结果的达标程度以及投资及使用的规范性。

3.验收组或验收委员会对报告评议结果要有书面意见。表示认可或指明在某些方面有完整性、真实性的缺陷,需作必要的补充和纠正。评议意见可在竣工验收活动终结时形成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中进行表达。

(二)审阅工程资料

1.需审阅的工程资料。主要有:立项审批文件、工艺设计图纸和施工设计图纸、各类工程合同及重要设备物资采购合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记录、质量记录、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记录、设计变更和施工中各类重要管理记录、与施工有关的重要的各种会议纪要和报表、竣工图、试生产试运行记录、生产的产品检定记录、试生产统计报表、有关机电工程建设的财务报表等,如有涉外部分还应审阅与涉外活动相关的相应文件。

2.资料审阅的重点。与建设概况报告是否一致。各类合同是否合法和严密。各种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和齐全。各种技术、质量记录与应执行的标准规范是否对称。竣工图是否与设计变更后的施工图一致。生产的产品(包括中间产品)的检定结果是否符合产品标准。生产中产生的三废,其处理记录是否达标。各种统计报表是否正确及时。直接相关的各种记录是否能互相印证。涉外活动是否经过授权。因种种原因,机电工程项目尚有不影响生产或运行的部分工程暂缓建造,其批准或会议决定的文件是否齐全。会计账务和报表是否符合审计要求,应纳税费是否缴齐且凭证齐全。

3.其他材料。还要对竣工结算和工程最终审计的准备及相关资料情况进行了解。

4.资料审阅注意事项。各种资料的载体对同一内容的描述应一致。注意资料形成日期的合理性。对资料形成的真实性负直接责任的人员,其签证应齐全。有疑问的要做记录,以利于寻找佐证,有些要与工程实体对照,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可按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审阅。审阅终了,要形成意见,即表示认可或提出某些修改意见,意见可在竣工验收活动终结时形成的竣工验收意见书中进行表达。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1.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2.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d内,依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机关)备案。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d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丁验收备案文件15d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需具备的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已合格,并完成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已办理工程监理合同登记核销及施工合同备案核销手续。

5.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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