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校排名> 环球网校>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环球网校 监理工程师培训

监理工程师

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10日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设计合同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的违约责任

(1)发包人延误支付。

每逾期支付1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2‰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

(2)审批工作的延误。

设计人提交合同约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关资料后,按照设计人已完成全部设计任务对待,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结清全部设计费。

(3)因发包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

①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

②已开始设计工作的,按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

③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经常作为考核的内容

2.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1)设计错误。

①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②损失严重的,还应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③范本中要求设计人的赔偿责任按工程实际损失的百分比计算;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时,需在相关条款内具体约定百分比的数额。

(2)设计人延误完成设计任务。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时间,每延误1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2‰。

(3)因设计人原因要求解除合同。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支付:

中期支付,定金不参与结算。全部完成后结算时,定金可抵扣或收回。


编辑推荐:

监理工程师培训

注册监理工程师培训

监理工程师培训网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