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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1日

一建工程法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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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73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抵押权考点)

一、抵押权

(一)抵押的法律概念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二)抵押物

1、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注:“四荒”土地可以抵押)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

(4)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抵押权考点)

2、抵押权生效

(1)不动产登记生效:在建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

(2)动产登记对抗:航空器、船舶、车辆。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抵押权考点)

3、抵押权的产生与抵押合同效力的区分

抵押合同自签字盖章时生效;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产生。

(三)抵押的效力

1、抵押物的转让应经抵押权人同意

(教材“通知抵押权人”错误)

2、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者提存。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

(四)抵押权的实现

1、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不得,诉讼。

2、抵押清偿的顺位

(1)抵押权(注:不是抵押合同,教材错误)登记生效时:依登记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2)抵押权登记对抗时: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都未登记时,依合同成立先后;顺序相同时,按比例清偿。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押的分类: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3、可质押的权利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应收账款

三、留置权

1、法定权利

2、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3、合法占有才可以留置。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6、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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