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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14日

一建考试法规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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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4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工期相关知识点)

一、建设工程工期(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工期相关知识点)

2013年《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期指在合同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工期相关知识点)

(一)开工日期

(二)暂停施工

(三)工期顺延

(四)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承包人在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二、工程价款的支付

约定不明的处理:

1、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如果仍不能确定的:

(1)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2)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一)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前提条件和支付程序

1、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是承包人取得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

2、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程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二)合同价款的确定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书内约定。

2、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书内约定。合同价款的确定方式有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3、“黑白合同”: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三)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的规定

1.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工程款结算

3.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1)利息计付标准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工程垫资的处理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垫资及其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5.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优先于什么权利)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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