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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3月22日

注册一级建造师复习过程中的经验心得(3)

5.混淆型考点

这种知识点考察的主要是易于混淆的两个知识点。这样的考点是有些难度的,要求考生必须能够很准确地掌握这两个或多个易于混淆的知识点。

例如,关于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就是一个混淆型考点。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取消要约的行为。而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非常近似,他们的区别实质上就在时间点的不同,以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为标志,一个在其前面,一个在其后面。掌握了这个关键的区别后就不容易混淆了。

为了应付这样的试题,我们在学习的时候应该注意总结混淆型考点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样作了总结之后就容易记忆了。

6.条件型考点

这种考点主要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了某些事物的形成条件。这样的知识点要求考生要能够熟练掌握这些条件,避免选多了、少了或者选择了近似但不正确的条件。条件型考点本身还可以进一步细分:

(1)充要条件型

这是典型的条件型试题,即某些条件是某些失误形成的充要条件。例如,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的规定是这样的: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l、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通过上面的规模和标准的规定,我们看到,一个工程项目必须招标的充要条件是既要符合招标的范围,同时也要符合招标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像这样的考点由于与重要的法律相结合,就显得尤其重要了。

(2)前提条件型

这种题型主要是考察考生是否掌握某件事存在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则该事物是不存在的。例如,关于合同条款空缺的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这就是一个前提条件型知识点。在这个知识点中,我们要掌握的不仅是里面的具体的对应关系,更为重要的是要掌握这是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双方又达不成后才按照这个规定来履行合同的。如果忽略了这个大的前提,那就容易判断错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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