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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2日

2017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4036运输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货运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货运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二)货运合同的标的是运输行为

(三)货运合同是诺成合同

(四)货运合同当事人的特殊性

货运合同的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是同一人,但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同一人。在第三人为收货人的情况下,收货人虽不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合同的利害关系人。

二、货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2.承运人的义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二)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和任意变更解除权。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 返还货物、 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运输费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2.收货人的义务

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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