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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16日

2017年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讲解:施工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词语定义与解释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了“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二、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

1. 发包人的责任

共6点(具体请参看教材)P232

2. 发包人义务

共8点

2.1 遵守法律

2.2 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三、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遵守法律

(2)依法纳税

(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5)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6)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8)为他人提供方便

(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10)其他义务

2.承包人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2.1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2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

2.3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四、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具体参见教材p235-236)

1.进度计划

2.开工日期与工期

3.工期调整

4.暂停施工

五、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具体参见教材p237)

1.质量管理

2.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4.隐蔽部位的检查

5.清除不合格工程

6.试验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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