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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3日

2024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讲解:2Z206034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一)工伤保险

1、工伤保险是强制保险;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2、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视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4、不能认定为工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

5、职工或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6、企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30天;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间:1年

7、工伤停工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8、停止享受工伤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

9、伤残等级与劳动能力:全部丧失:1至4级;大部分丧失:5至6级;部分丧失:7至10级

10、责任主体:合并、分立、转让:承继单位;承包: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借调:原用人单位;破产:依法支付应当由原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出境: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时国内中止,不参加时国内不中止

11、再次发生工伤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二)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1、建筑意外伤害险不再是强制性保险

2、由施工企业办理,有总包的由总包企业办理

3、按施工合同额或建筑面积计提保险费,不计名不计人数(比较: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按工资总额计提保险费)

3、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4、保险费由施工企业支付;应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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