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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8月07日

一级建造师《工程经济》重点:1Z103087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与支付

一、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此外,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提前竣工相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一丑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

(4)承包人撤离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施工设备运离现场的费用;

(5)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发承包双方办理结算合同价款时!应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收回的价款。当发包人应扣除的金额超过了应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的56天内将其差额退还给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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