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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28日

初级会计职称知识点《经济法基础》:仲裁

初级会计职称

2016年初级会计职称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初级会计职称,正保会计网校为大家分享了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相关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您梦想成真!

仲裁(★★)(09、10年单选;13年多选)

1.仲裁的形式

仲裁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要式行为)

2.仲裁的内容

【注意】仲裁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达不成补充的,仲裁无效。

3.仲裁的效力

(1)仲裁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的效力。

(2)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当事人对仲裁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注意】案例中的文字游戏“仲裁庭首次开庭时”

(3)当事人达成仲裁,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无效的除外;

【链接】有效的仲裁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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