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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4日

高级会计师备考:金融资产转移之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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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第八章“金融工具会计”第三节知识点精讲:金融资产转移。其主要内容包括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金融资产转移的类型、金融资产转移的会计处理。本节主要介绍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金融资产转移之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其中,既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也包括单项金融资产(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整体。

金融资产转移的形式

(一)按照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下列两种情形: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表明该项金融资产发生了全部或部分转移。比如我国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

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称作“过手”,因为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最终收款方通常是独立于转入方和转出方的第三方,转出方扮演了现金流量最终收款人的代理人的角色。这种金融资产转移情形常见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过手”才可作为金融资产转移处理:

(1)金融资产转出方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转移中一般应对此有合理安排。有些情况下转出方发生的短期垫付款项,如果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这一条件。

(2)根据合同约定,转出方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短期流动性强的投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再投资的,应当将所有的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二)按照转移的金融资产是整体还是部分,企业金融资产转移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金融资产部分转移。

企业(转出方)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中对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会计处理外,还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将转入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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