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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6日

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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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二十二

知识点二十二: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一、定义

《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中小非金融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

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发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融资工具。

二、注册

1.在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

2.要求: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只集合票据的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三、资金使用

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应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在存续期间变更用途的,均须经有权机构决议通过,并应提前披露。

四、偿债保障措施

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

集合票据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集合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据。

集合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截止2011年年底,我国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余额为107.4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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