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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09日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初级会计职称

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3、银行卡销户时:(1)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2)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其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不得透支、不得提现。

2、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取款设定: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3、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的途径:

(1)扣减持卡人保证金;(2)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3)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4)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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