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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2016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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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VS无效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行为 无效行为
相对无效,被撤销前已生效 自始无效 当然无效 绝对无效
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被动干预 司法或仲裁机构主动干预
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 法律否定自始无效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无期限限制
一经撤销,效力溯及于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自始无效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2)显失公平的。

(3)乘人之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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