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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5月23日

证券: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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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证券登记与交易结算

知识点 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收到的清算结果,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净应付款项的,应当及时核查自身资金交收账户的资金是否足额;如不足,应当在最终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入资金。

▲对于证券,由于客户一般情况下不可能卖出超过其实际可卖数量的证券,且证券原先即托管在证券公司,因此证券公司一般不需要专门组织证券以备交收。不过B股市场存在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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