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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6月03日

中级职称《经济法》知识点:债务清偿与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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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注意1】各个合伙人承担合伙企业的债务不是以其出资额为限,而是以其自有财产来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注意2】当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对合伙企业所负债务,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该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的份额大小、合伙有特别约定、合伙企业债务另有担保人或者自己已经偿付所承担的份额等理由来拒绝。

【注意3】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分担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约定→协商决定→实缴比例→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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