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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1日
根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精神,已经存档的会计凭证需要调用时,必须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印。如果是外单位调用提供复印件,提供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中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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