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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8日
(一)模式选择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二)模式变更
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1.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并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
2.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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