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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31日

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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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注册会计师的备考工作正在进行,为了使大家的复习更有针对性,正保会计网校分享了注会《税法》科目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税法知识点

  知识点: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
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移送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
①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不缴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消费税+增值税
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1.除酒、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雪茄烟、溶剂油外
2.必须是同一税目
3.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4.说明:
①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②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
委托加工
判定
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料加工消费品
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除外)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的: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进口:组成计税价格=(A+B+量)/(1-C)
零售
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及铂金首饰。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金银手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计税依据
(1)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征税
(2)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3)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销售金银首饰按实际收取不含税价款征税
卷烟批发
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纳税地点:批发企业机构所在地,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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