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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0月19日

2017高级会计实务高频考点: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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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一】金融资产之间的重分类

(一)重分类要求

企业在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具体要求如下:

1.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二)会计处理

持有至到期投资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其他综合收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在重分类日会计处理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公允价值)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日账面价值)

其他综合收益(差额,也可能在借方)

【提示1】如持有至到期投资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提示2】转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方法正常处理。

(三)重分类的强制要求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此时应关注两个强制要求:

1.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

2.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限制已解除(即,已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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